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2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28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智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智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10月4 日凌晨零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西藏路口為警查獲,扣得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淨重0.6268公克),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6 年10月30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28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