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2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智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智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10月4 日凌晨零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西藏路口為警查獲,扣得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淨重0.6268公克),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6 年10月30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