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8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8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中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520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34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邱中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2 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邱中駿(綽號「小賀」)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DMA、氯甲基卡西酮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2月間,在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寶愛酒店,由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麥可」之成年人處,取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繼於105 年6 月16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陸續以無償方式或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飛毛腿」之成年人,取得或購入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毒品,嗣於同年月16日下午4時45分許,經警徵得臺北市○○區○○○路000 號0 樓之00之承租人胡智舜同意搜索,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邱中駿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在卷(見106 年度字第6495號卷《下稱偵查卷》卷一第98至99頁、第102 至103 頁、卷二第154 至155 頁、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4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6頁),核與證人王湋翔、胡智舜分別在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之內容相符(見偵查卷一第15頁反面至第18頁、第10頁反面至第14頁、第84頁反面、第152 頁至第154 頁),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如附表「毒品種類」欄所示之毒品,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年北市鑑毒字第323 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7 月22日航藥鑑字第1057633 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同年月18日刑鑑字第1050057637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同年12月30日刑鑑字第1058010215號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毒品案採證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公務電話紀錄、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見偵查卷一第129 頁、第147 頁、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68 頁正反面、第30頁至第32頁反面、第66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第170 頁、第127 頁、第131 頁、第146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毒品,行為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期間長短,及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復衡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從事呂門窗工作、月收入近3 萬元之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 頁、第1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3 至6 「毒品種類」及「重量」欄內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附表編號4 所示扣案物除檢出第二級毒品外,同時檢出混有第三級毒品而無法將之與第二級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及必要,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扣案附表編號3 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2 只、盛裝扣案附表編號5 所示毒品之玻璃瓶1 瓶、內含有附表編號6 所示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磅秤之吸食器1 組,因前開物品均與第二級毒品接觸而難以全然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且被告持有該毒品之行為既屬犯罪行為,則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9 只,既均與該第三級毒品接觸而難以全然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第三級毒品,併予沒收之。至於取樣鑑驗耗用之部分,既滅失而不存在,當毋庸為沒收之諭知。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毒品種類 │數量│ 重量 │ ├──┼──────┼────────┼──┼───────────┤ │ 1 │疑似嗎啡、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包 │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 │ │非他命混合包│警察局刑鑑字第10│ │(Chloromethcathinone │ │ │ │58010215號鑑定書│ │)驗前淨重87.33 公克,│ │ │ │:現場編號02(即│ │驗前純質淨重約76.85 公│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克,取0.15公克化驗用罄│ │ │ │號6 )之白色粉末│ │,純度88% ,驗餘淨重約│ │ │ │驗出含第三級毒品│ │87.18 公克,驗餘純質淨│ │ │ │氯甲基卡西酮(Ch│ │重約76.7184 公克 │ │ │ │loromeothcathino│ │ │ │ │ │ne)成分 │ │ │ ├──┼──────┼────────┼──┼───────────┤ │2 │疑似二級安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8包 │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 │ │他命 │警察局刑鑑字第10│ │(Chloromethcathinone │ │ │ │58010215號鑑定書│ │) 總淨重2.21公克,純度│ │ │ │:現場編號01(即│ │88% ,純質淨重約1.94公│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克。 │ │ │ │號7 至14)之白色│ │ │ │ │ │粉末驗出第三級毒│ │ │ │ │ │品氯甲基卡西酮(│ │ │ │ │ │Chloromethcathin│ │ │ │ │ │one)成分 │ │ │ ├──┼──────┼────────┼──┼───────────┤ │3 │疑似二級毒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2包 │驗前總淨重0.65公克,各│ │ │安非他命 │105 年北市鑑毒字│ │取0.01公克化驗用罄,檢│ │ │ │第323 號鑑定書:│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編號323-2 、323-│ │命,驗餘總淨重約0.063 │ │ │ │3(即扣押物品目 │ │公克(鑑定編號323-1 至│ │ │ │錄表編號2 、5 )│ │323-3 扣除編號323-1 淨│ │ │ │之白色透明晶體均│ │重0.22公克,詳見偵查卷│ │ │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 │一第32頁、第129 頁)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4 │疑似MDMA搖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顆 │驗前淨重0.27公克,取0.│ │ │丸 │警察局刑鑑字第10│ │1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50057637號鑑定書│ │重0.11公克(檢出第二級│ │ │ │:現場編號02(即│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 │ │ │號15)之綠色圓形│ │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 │ │ │藥錠1 顆驗出第二│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部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 │ │ │命、3,4-亞甲基雙│ │1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 │ │ │氧甲基安非他命(│ │愷他命部分,驗前純質淨│ │ │ │ MDMA)及第三級毒│ │重約0.01公克。) │ │ │ │品愷他命等成分 │ │ │ ├──┼──────┼────────┼──┼───────────┤ │5 │疑似液態MDMA│內政部警政署刑事│1瓶 │驗前淨重9.09公克,檢出│ │ │搖頭丸 │警察局刑鑑字第10│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50057637號鑑定書│ │他命。(「微量」係為純│ │ │ │:現場編號01之褐│ │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 │ │ │色玻璃瓶1 瓶,內│ │算(總)純質淨重。)取│ │ │ │為淡黃色液體,驗│ │5.7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出微量第二級毒品│ │3.33公克。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6 │安非他命吸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器 │航空醫務中心航藥│ │殘渣無法磅秤) │ │ │ │鑑字第1057633 號│ │ │ │ │ │鑑定書:吸食器1 │ │ │ │ │ │組(內含殘渣無法│ │ │ │ │ │磅稱),驗出第二│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成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