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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871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8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明能

      王惠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19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6 年度審易字第924 號),本院裁定

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明能、王惠齡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黃明能處有期徒刑叁月,王惠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不含編號6、3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明能、王惠齡兩人分別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見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924 號卷第18頁),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兩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財物罪。被告兩
    人與吳勝雄、談蕙賢、陳淑滿、陳怡妏、蔡淑貞5 人(前開
    吳勝雄等5 人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間就前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按刑事法若干
    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
    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
    基於一定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
    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
    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
    犯罪即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
    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同
    此意旨)。是被告兩人自民國106 年1 月10日起至查獲時即
    同年月22日止所為前開各犯行,屬集合犯,僅論ㄧ罪即可。
    又被告兩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黃明能前有兩次賭博罪之前科紀錄(本院86年度
    易字第947 號、91年度簡字第14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先後於86年4 月21日、91年7 月30日徒刑易科罰金
    執畢),有被告黃明能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其等為本案犯行,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
    風俗,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等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犯
    罪參與角色、情節、手段、被告黃明能自述高中畢業、需扶
    養母親及女兒、目前待業,而被告王惠齡自述小學畢業、無
    工作、經濟來源需依賴兒子之教育知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同上本院卷第18頁反面)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 項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
    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
    此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
    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意
    旨參照)。故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間接使用者,即不含
    在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02號判例意旨、司法院院字
    第2140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
    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
    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
    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因此,對於他正犯持
    以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如合於沒收之規定
    ,亦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592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不含編號6 、30)所
    示之物,均係共同被告吳勝雄所有,且係供遂行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業經共同被告吳勝雄供認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195號卷ㄧ第13頁至第14頁),依
    共犯共同責任原則,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至於附表編號6 所示之物,雖係供遂行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然係共同被告吳勝雄向案外人蕭斌借用ㄧ情,業
    經共同被告吳勝雄供認在卷(見同上卷ㄧ第13頁反面),是
    該扣案物並無證據足認屬共同被告吳勝雄所有,亦非本案被
    告兩人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之;另附表編號30所示之
    物,雖係共同被告談蕙賢所有之物,然卷內既無證據足認係
    直接供本案犯罪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爰亦不諭知沒收之
    。
  ㈡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數
    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
    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查本案並無
    證據足認被告兩人確有各自獲利之事證,是自無庸就被告兩
    人犯罪所得為沒收之諭知,亦併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                    量│所有人│
├──┼────────────────────┼────────────┼───┤
│ 1 │監視器鏡頭。                            │5個。                   │吳勝雄│
├──┼────────────────────┼────────────┤      │
│ 2 │監視螢幕。                              │3台。                   │      │
├──┼────────────────────┼────────────┤      │
│ 3 │紅色籌碼(代表5,000分)。                 │234張。                 │      │
├──┼────────────────────┼────────────┤      │
│ 4 │綠色圓形籌碼(代表1,000分)。             │252張。                 │      │
├──┼────────────────────┼────────────┤      │
│ 5 │紫色圓形籌碼(代表100分)。               │120張。                 │      │
├──┼────────────────────┼────────────┼───┤
│ 6 │新光銀行支票簿。(戶名:蕭斌)          │1本。                   │      │
├──┼────────────────────┼────────────┼───┤
│ 7 │記帳總表。                              │2張。                   │吳勝雄│
├──┼────────────────────┼────────────┤      │
│ 8 │計分表。                                │11張。                  │      │
├──┼────────────────────┼────────────┤      │
│ 9 │今日計分表。                            │4張。                   │      │
├──┼────────────────────┼────────────┤      │
│  │麻將。                                  │4付。                   │      │
├──┼────────────────────┼────────────┤      │
│  │牌尺。                                  │16支。                  │      │
├──┼────────────────────┼────────────┤      │
│  │骰子。                                  │12顆。                  │      │
├──┼────────────────────┼────────────┤      │
│  │搬風骰子。                              │4顆。                   │      │
├──┼────────────────────┼────────────┤      │
│  │紅色籌碼。                              │4張(A桌賭客龔仁力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7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16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4張(A桌賭客胡金龍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2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5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4張(A桌賭客高金源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5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12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4張(A桌賭客徐美佳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2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7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4張(B桌賭客王首槐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7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15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5張(B桌賭客吳亮雲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5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10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5張(B桌賭客范妤萱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3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0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5張(B桌賭客方秋桂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1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2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4張(C桌賭客陳朝南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5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12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4張(C桌賭客林美玉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4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10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4張(C桌賭客陳健祥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3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8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4張(C桌賭客黃宏祥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4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10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4張(E桌賭客李金城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0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3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5張(E桌賭客薛瑞蕾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5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14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5張(E桌賭客周永忠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1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4張(同上)。             │      │
├──┼────────────────────┼────────────┤      │
│  │紅色籌碼。                              │3張(E桌賭客晏彼得持用)。│      │
│    ├────────────────────┼────────────┤      │
│    │綠色籌碼。                              │5張(同上)。             │      │
│    ├────────────────────┼────────────┤      │
│    │紫色籌碼。                              │6張(同上)。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談蕙賢│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4195號
    被  告  黃明能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臺北市○○區○○里0鄰○○○路00
                    號7樓之55
                    現住新北市○○區○○○道000號15樓
            王惠齡  女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
                    弄00號5樓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黃明能、王惠齡與吳勝雄、談蕙賢、陳淑滿、陳怡妏、蔡淑
    貞(吳勝雄等5人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勝雄自民國106
    年1月10日起,供給所承租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
    樓房屋,且同時作為「臺灣麻將促進協會」(下稱麻將協會)
    之公眾得出入賭博財物之場所,及提供麻將為賭博工具,聚
    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而吳勝雄為現場負責人,負責記帳、兌
    換金錢之工作;黃明能負責觀看監視器;談蕙賢負責記載分
    數;陳淑滿、陳怡妏、蔡淑貞負責倒茶水、遞送香菸、飲料
    及記載分數;王惠齡負責倒茶水、遞送香菸及飲料。而賭法
    為不特定賭客先交付現金並以1比1之比例,向吳勝雄兌換點
    數卡後,再以每台新臺幣(下同) 100元(即點數卡100分),
    每底1,000元(即點數卡1,000分)為賭注把玩麻將,每位賭客
    玩打東南西北4圈(1將),先收取2,400分之點數卡,及向自
    摸胡牌者收取600分之點數卡,而以此方式營利。嗣於同月
    22日下午9時30分許,經警方實施搜索,當場查獲具賭博財
    物犯意之胡金龍、龔仁力、徐美佳、高東源、吳亮雲、王首
    槐、方秋桂、范妤萱、林美玉、陳朝南、黃宏祥、陳健祥、
    薛瑞蕾、李金城、晏彼得、周永忠正把玩麻將賭博財物,並
    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
  │ 1 │被告黃明能於警詢、│被告黃明能坦承警方實施搜索│
  │    │偵查中之供述。    │時在場之事實。            │
  │    ├─────────┼─────────────┤
  │    │被告王惠齡於警詢、│被告王惠齡坦承警方實施搜索│
  │    │偵查中之供述。    │時在場之事實。            │
  ├──┼─────────┼─────────────┤
  │ 2 │證人晏彼等於警詢、│被告黃明能負責觀看現場之監│
  │    │偵查中之證言及具結│視錄影器畫面之事實。      │
  │    │證言。            │                          │
  ├──┼─────────┼─────────────┤
  │ 3 │證人吳亮雲於警詢、│被告王惠齡負責倒茶水、遞送│
  │    │偵查中之證言及具結│飲料及香菸之事實。        │
  │    │證言。            │                          │
  ├──┼─────────┼─────────────┤
  │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被告二人涉犯本件刑法賭博罪│
  │    │索票影本1張、臺北 │嫌之事實。                │
  │    │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
  │    │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含目錄表暨收據) 1 │                          │
  │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                          │
  │    │局萬華分局指認犯罪│                          │
  │    │嫌疑人紀錄表1份、 │                          │
  │    │現場照片15張、賭桌│                          │
  │    │分配圖4張、計分表1│                          │
  │    │5張、帳冊2張、臺灣│                          │
  │    │麻將促進協會設立證│                          │
  │    │書影本1張、臺灣麻 │                          │
  │    │將促進協會個人會員│                          │
  │    │登記證影本1張、黃 │                          │
  │    │文雄聘書影本1張、 │                          │
  │    │台灣麻將促進協會10│                          │
  │    │4年5月6日(104)促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暨第1屆第5次理事會│                          │
  │    │會議記錄等1份。   │                          │
  └──┴─────────┴─────────────┘
二、核被告黃明能、王惠齡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二人一行為觸犯前揭兩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而被告
    二人與同案被告吳勝雄等五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檢察官   柯  木  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修  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87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