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裕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232號、106 年度執字第9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裕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鄭裕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