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裕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232號、106 年度執字第9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裕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鄭裕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