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宗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6 年度執聲字第223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蔡宗縉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縉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106 年度基原交簡字第97號、106 年度原交簡字第117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2 月,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分別於附表「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時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106 年7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業已執行之部分,係另一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6 年4 月21日 │民國105 年6 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年度及案號 │106 年度速偵字第242 號 │106 年度撤緩偵字第202 號│ │ ├─┬─────┼────────────┼────────────┼─────┤ │最│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 │106 年度基原交簡字第97號│106 年度原交簡字第117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民國106 年5 月25日 │民國106 年10月23日 │ │ ├─┼─────┼────────────┼────────────┼─────┤ │確│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 │106 年度基原交簡字第97號│106 年度原交簡字第117 號│ │ │決├─────┼────────────┼────────────┼─────┤ │ │確定日期 │民國106 年6 月13日 │民國106 年11月14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6 年度執字第2149號 │106 年度執字第9220號 │ │ │ │(已執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