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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3號

重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少威張耀宇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浩權
選任辯護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威宇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王浩權、陳威宇所犯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唐懋勳與被告王浩權、陳威宇於民國108年2月19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8年2月19日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4至96頁、第137頁、第139頁),揆諸前揭法條,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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