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浩權
- 選任辯護人
-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威宇
- 選任辯護人
- 林鴻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王浩權、陳威宇所犯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唐懋勳與被告王浩權、陳威宇於民國108年2月19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8年2月19日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4至96頁、第137頁、第139頁),揆諸前揭法條,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