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6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楷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載,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判決書欄別│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 │及行數 │ │ │ ├─────┼──────────┼──────────┤ │理由欄六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 │第2 項、第3項、第454│第2項、第3 項、第450│ │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條第1 項、第454條第2│ │ │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第10條第2 項、第18條│ │ │法第11 條、第47條第1│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 │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條、第47條第1 項、第│ │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 │ │主文。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