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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彭康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6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楷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載,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彭康凡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判決書欄別│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
│及行數    │                    │                    │
├─────┼──────────┼──────────┤
│理由欄六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          │第2 項、第3項、第454│第2項、第3 項、第450│
│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條第1 項、第454條第2│
│          │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第10條第2 項、第18條│
│          │法第11 條、第47條第1│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
│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條、第47條第1 項、第│
│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
│          │主文。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2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