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星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所為107年度審訴字第855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漏列「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磅秤)沒收銷燬」、理由欄漏敘「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磅秤),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