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急搜字第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急搜字第2號

陳 報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李國禎

受 搜索人 紀騏樺

上列陳報人因受搜索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三日十二時執行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陳報駁回。

理由

一、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所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一○七年五月三日北檢泰冬值內勤字第一○七九○三二六二八一號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辦理,認受搜索人紀騏樺身上有濃厚安非他命氣味,疑持有安非他命,認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對受搜索人逕行搜索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依檢察官指揮逕行搜索,今已執行完畢,爰依法陳報本院等語。

二、按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二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又按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後三日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影本,以密件封緘隨函陳報該管法院,如有扣押物時須連同扣押物清冊影本一併陳報。檢察官依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應要求執行人員於執行完畢後,至遲在十二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逕行搜索,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將執行結果同時分別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亦定有明文。基此,檢察官如係以開立逕行搜索指揮書之方式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當由檢察官陳報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三年度抗字第五九○號裁定、法務部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法檢字第一○四○四五○四六五○號函文意旨參照。故依前揭規定所為之逕行搜索如係由檢察官為之者,自應由檢察官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始屬合法。

三、經查,本件搜索之依據係陳報人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七年五月三日北檢泰冬值內勤字第○○○○○○○○○○○號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執行逕行搜索一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一○七年五月四日北市警保大行字第一○七三○○六三一○一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泰冬值內勤字第一○七九○三二六二八一號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案件移辦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三中隊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職務報告各一份在卷可稽,故本件搜索顯非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逕行搜索,而係屬同條第二項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逕行搜索。是本件陳報應由指揮實施逕行搜索之檢察官為之,故陳報人逕向本院陳報,與前揭法律規定有違,顯有陳報主體之違誤。綜上所述,本件陳報既與法律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至本件逕行搜索之程序是否適法,自應由本件指揮實施逕行搜索之檢察官另向法院檢具相關事證陳報,而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急搜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