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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59號

聲請借提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谷瑛趙耘寧陳炫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5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曾信達

上列被告因聲請借提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信達因另案原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下稱宜蘭監獄)執行中,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11號案件審理,經借提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下稱臺北監獄臺北分監),該案業已審結宣判,惟被告尚有他案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方法院),為免遭解返宜蘭監獄後,又遭新北地方法院借提,故請求准許轉借被告至新北地方地院等語。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11號案件審理並借提候審,該案業經本院審結而於107年8月28日宣示判決一節,固屬實情,惟被告於新北地方法院所繫屬另案,是否及何時向宜蘭監獄借提被告,乃該案承審法院依其案件審理需求所為決定,自非本院所得干預事項,是聲請人前揭聲請即難認有據。復查,被告現因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案件,經該院向宜蘭監獄接續借提被告至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已非本院借提等情,有新北地方法院107年9月3日新北院輝刑順107審訴1665字第53953號函影本在卷可稽。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5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借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