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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谷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英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7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英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審核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而附表各罪確實皆是受刑人於該確定日以前所犯,檢察官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行為時    │最後事實審  │確定時    │
│    │                │            │          │暨確定判決  │          │
├──┼────────┼──────┼─────┼──────┼─────┤
│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5.07.06 │本院105年度 │105.11.22 │
│    │                │            │          │簡字第2066號│          │
├──┼────────┼──────┼─────┼──────┼─────┤
│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 │105.07.04 │本院105年度 │105.12.10 │
│    │                │            │          │簡字第2795號│          │
├──┼────────┼──────┼─────┼──────┼─────┤
│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 │105.10.08 │本院106年度 │107.01.31 │
│    │                │            │          │簡上字第8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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