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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洪英花余銘軒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治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原記載「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4日107年度審簡字第1065號、第10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24號、第1135號)」應更正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4日107年度審簡字第10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