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治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原記載「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4日107年度審簡字第1065號、第10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24號、第1135號)」應更正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4日107年度審簡字第10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