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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5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星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所為107年度審訴字第855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漏列「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磅秤)沒收銷燬」、理由欄漏敘「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磅秤),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5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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