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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意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牛浩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牛浩任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手指虎1只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1811號
    被      告  牛浩任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
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
下:
        犯罪事實
一、牛浩任明知手指虎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
    竟仍於民國104、105年間某日,在淘寶網購物網站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入手指虎1只後持有之。嗣於106年6
    月14日凌晨1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前,經警盤查,並經其同意而扣得手指虎1只,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牛浩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扣
    案手指虎1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7月4日北市警保字第
    10633642907號函暨所附鑑驗登記表1份在卷可憑,其自白與
    事實相符,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
    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嫌。扣案手指虎1只,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  柏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盧  韋  伶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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