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5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曾信達
上列被告因聲請借提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信達因另案原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下稱宜蘭監獄)執行中,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11號案件審理,經借提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下稱臺北監獄臺北分監),該案業已審結宣判,惟被告尚有他案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方法院),為免遭解返宜蘭監獄後,又遭新北地方法院借提,故請求准許轉借被告至新北地方地院等語。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11號案件審理並借提候審,該案業經本院審結而於107年8月28日宣示判決一節,固屬實情,惟被告於新北地方法院所繫屬另案,是否及何時向宜蘭監獄借提被告,乃該案承審法院依其案件審理需求所為決定,自非本院所得干預事項,是聲請人前揭聲請即難認有據。復查,被告現因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案件,經該院向宜蘭監獄接續借提被告至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已非本院借提等情,有新北地方法院107年9月3日新北院輝刑順107審訴1665字第53953號函影本在卷可稽。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