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正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正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正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件編號6、10所示之罪刑雖不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同意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