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清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清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海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4月、4月、4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4月、4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經最高法院於106年 9月14日,以106年度台非字第 17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部分,嗣經本院於106年11月2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3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第6頁至第7頁背面),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四、再查,受刑人於106年 6月7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佐(見本院 107年度聲字第2768號卷第10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 12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0月6日,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4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卷第 3頁),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