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賀孝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7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賀孝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較早判決確定者,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確係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檢察官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行為時 │最後事實審 │確定時 │ │ │ │ │ │暨確定判決 │ │ ├──┼────────┼──────┼────────┼───────┼─────┤ │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 │104年12月6日採尿│本院105年度審 │105.07.28 │ │ │ │ │回溯前2、3天某時│簡字第1074號 │ │ ├──┼────────┼──────┼────────┼───────┼─────┤ │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 │105年7月22日採尿│本院106年度審 │106.11.02 │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簡字第1549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