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09號、107年度執字第237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劉博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博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博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並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106年6月1日 │106年9月15日 │ │ │ │ │ ├─┬──┼──────────────┼──────────────┤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9165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3843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48號 │107年度簡字第87號 │ │實├──┼──────────────┼──────────────┤ │審│判決│106年9月13日 │107年1月26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48號 │107年度簡字第87號 │ │判├──┼──────────────┼──────────────┤ │決│確定│106年10月12日 │107年2月22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