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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107年度訴字第34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慧芬何孟璁彭慶文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耿豪

選任辯謢人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20586-20593號、第23796號、第25662號,106年度偵續字第475號,107年度偵字第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1709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3908號、第4575號、第0000-0000號、第5075號、第0000-0000號、第5313號、第5484號)暨(106年度調偵字第1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范耿豪為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晉昇公司)負責人,加入另案被告李睿霖(另案審結)所主持操縱之販售靈骨塔塔位吸金之犯罪集團(下稱虹林集團),該集團由李睿霖設立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友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瑞曜國際有限公司、晉昇公司等公司,全部組織總營運地址均在臺北市○○路00號9樓之總公司虹林公司;並透過上游經銷商今日順事業有限公司、萬宁實業有限公司及萬崧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得佛林寺及法藏山極樂寺(現名臺灣新北玉佛寺)、萬福寺(或稱萬福禪寺)等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殯葬設施核發之骨灰(骸)永久使用權狀;或透過上游經銷商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個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至3萬8000元不等之低價取得蓬萊陵園祥雲觀等塔位;李睿霖再對外招募大量業務員,並定期開班授課、辦理考試,確認業務員維持一定之詐欺技巧及能力,鎖定曾進行未上市(櫃)股票投資或塔位買賣失利、鴻源、全球統一等詐騙事件投資者等、塔位持有者等中高齡投資人,以渠等業已掌握達數百位之塔位持有人名冊誆稱可代為銷售塔位、短期即可以高價轉售獲利等不實交易資訊,或虛構不存在之政府機關或上市(櫃)公司買家,持用偽造之塔位買賣合約書等文件,向該等投資人宣稱已有家族遷葬或企業大額節稅之規劃,願以顯高於骨灰位等塔位市價3倍至12倍不等(即每個3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價格收購,買方將於1至3個月內完成收購交易並支付買賣價款等語,致投資人誤信為真,並即約定由投資人以每張8萬元、9萬8000元或12萬元價格,購買前揭永久使用權狀,再以3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價格將手上所有靈骨塔位轉售予大買家,業務員則依其為業務員、主任、課長、處長等不同職級,依公司規定比例抽取佣金,並依自己行銷塔位之情況每賣1個塔位抽取2萬3000元至2萬8000元之佣金,被告范耿豪加入李睿霖之犯罪集團後,以有買家要購買、短期即可以高價轉售獲利、需要節稅等理由,要李雅雄等人購買塔位,向陳彥全(追加起訴書附件3-11)、劉啓明(追加起訴書附件3-26)、潘麗珠等人施以詐術吸收資金,因對外吸收投資款超過1億元,故認被告范耿豪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組織論罪等語。

二、按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檢察官認本案被告范耿豪與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被告李中維等人,有違反銀行法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數人共犯一罪」情形;且因詐欺取財之被害人不同,為數罪併罰,被告范耿豪亦有「一人犯數詐欺取財罪」情形;因合於上開法律規定,均為合法,合先敘明。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范耿豪業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死亡,此有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檢附死亡證明書可稽(詳追A1-院2卷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4號卷第43-45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