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4 分鐘讀完全文 18,2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89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8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翊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360

號,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39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翊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伍仟零貳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以及論罪,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何翊翎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二、爰審酌被告何翊翎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本案告訴人受害程度,以及被告僅賠償新臺幣(下同)6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另被告所為本案詐欺犯行,接續詐得告訴人總計新臺幣(下同)136萬5023元,僅償還6萬元,尚餘130萬5023元未還,就此未扣案之130萬5023元,得認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360號
    被      告  何怡靜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
                        0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怡靜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先於民國107年5月2日,在臺北市信義區某不詳地點,邀約
    黃則華入股何怡靜所經營之精品代購生意,入股可獲豐厚利
    潤,經黃則華口頭承諾同意入股後,復於107年5月14日起至
    同年6月18日止,使用網路聊天LINE通訊軟體傳送簡訊給黃
    則華,向黃則華佯以:其所經營網路代購精品生意請黃則華
    代購電腦共創事業;代購精品之生意因一時未能取得客戶訂
    購的商品,需先借款辦理退款云云,致使黃則華誤信為真,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依據何怡靜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匯入何怡靜指定之銀行帳戶(包含其前夫被告周㨗葳【另
    簽分偵辦】持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嗣黃則華向何怡靜催討無著,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則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01 │被告何怡靜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於上開期間,以網路聊│
│    │                        │天 LINE 通訊軟體傳送簡訊│
│    │                        │向告訴人黃則華佯以其經營│
│    │                        │網路代購精品生意,告訴人│
│    │                        │投資入股可獲豐厚利潤,請│
│    │                        │告訴人代購電腦共創事業,│
│    │                        │其一時未能取得客戶訂購的│
│    │                        │商品,需先向告訴人借款辦│
│    │                        │理退款等話術詐騙告訴人,│
│    │                        │指示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之│
│    │                        │款項,匯入指定之銀行帳戶│
│    │                        │,被告有使用前夫即證人周│
│    │                        │㨗葳上開銀行帳戶收取詐騙│
│    │                        │款項50萬元供己私用之事實│
│    │                        │。                      │
├──┼────────────┼────────────┤
│ 02 │告訴人黃則華於警詢及偵查│證明被告上述犯罪事實。  │
│    │中之指訴                │                        │
├──┼────────────┼────────────┤
│ 03 │證人周㨗葳之證述        │證明被告係證人之前妻,被│
│    │                        │告向證人借上開銀行帳戶使│
│    │                        │用,還騙證人該帳戶存入50│
│    │                        │萬元是被告所有,嗣告訴人│
│    │                        │聯絡證人,證人始知悉被告│
│    │                        │使用上開銀行帳戶作為收取│
│    │                        │詐騙款項使用之事實。    │
├──┼────────────┼────────────┤
│ 04 │告訴人提供網路聊天 LINE │㈠證明告訴人於107年6月14│
│    │通訊軟體傳送簡訊及被告傳│  日,依被告指示將50萬元│
│    │送照片、網路銀行匯款轉帳│  匯入被告指示國泰世華商│
│    │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業銀行營業部帳號218052│
│    │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000000號周㨗葳帳戶內之│
│    │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  事實。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㈡證明被告以網路聊天LINE│
│    │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  通訊軟體傳送簡訊及圖片│
│    │000000000000 號周㨗葳帳 │  向告訴人施行詐騙之事實│
│    │戶交易明細資料、存款憑證│  。                    │
│    │(客戶收執聯)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對於告訴人黃則華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型為,既係基於向同一被
害人犯罪之意思為之,且係於密切實施,各型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均屬於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其所詐得前開財物,雖未據扣案,然屬於被告犯罪所得,倘於裁
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彥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詐騙時間    │詐騙金額    │備註                      │
├──┼──────┼──────┼─────────────┤
│1   │107年5月14日│2萬5000元   │                          │
├──┼──────┼──────┼─────────────┤
│2   │107年5月22日│4896元      │                          │
├──┼──────┼──────┼─────────────┤
│3   │107年5月22日│5000元      │                          │
├──┼──────┼──────┼─────────────┤
│4   │107年5月22日│1萬8100元   │                          │
├──┼──────┼──────┼─────────────┤
│5   │107年5月23日│2萬元       │                          │
├──┼──────┼──────┼─────────────┤
│6   │107年5月28日│3萬8578元   │                          │
├──┼──────┼──────┼─────────────┤
│7   │107年5月29日│4萬1100元   │                          │
├──┼──────┼──────┼─────────────┤
│8   │107年5月30日│2萬2500元   │                          │
├──┼──────┼──────┼─────────────┤
│9   │107年6月4日 │9200元      │                          │
├──┼──────┼──────┼─────────────┤
│10  │107年6月4日 │7255元      │                          │
├──┼──────┼──────┼─────────────┤
│11  │107年6月7日 │8000元      │                          │
├──┼──────┼──────┼─────────────┤
│12  │107年6月7日 │3萬2444元   │                          │
├──┼──────┼──────┼─────────────┤
│13  │107年6月7日 │3980元      │                          │
├──┼──────┼──────┼─────────────┤
│14  │107年6月7日 │1萬元       │                          │
├──┼──────┼──────┼─────────────┤
│15  │107年6月7日 │1萬470元    │                          │
├──┼──────┼──────┼─────────────┤
│16  │107年6月8日 │4萬9980元   │                          │
├──┼──────┼──────┼─────────────┤
│17  │107年6月8日 │2萬1600元   │                          │
├──┼──────┼──────┼─────────────┤
│18  │107年6月8日 │1萬7000元   │                          │
├──┼──────┼──────┼─────────────┤
│19  │107年6月8日 │6900元      │                          │
├──┼──────┼──────┼─────────────┤
│20  │107年6月9日 │2萬4600元   │                          │
├──┼──────┼──────┼─────────────┤
│21  │107年6月10日│3988元      │                          │
├──┼──────┼──────┼─────────────┤
│22  │107年6月10日│2800元      │                          │
├──┼──────┼──────┼─────────────┤
│23  │107年6月10日│2萬元       │                          │
├──┼──────┼──────┼─────────────┤
│24  │107年6月11日│9200元      │                          │
├──┼──────┼──────┼─────────────┤
│25  │107年6月12日│2800元      │                          │
├──┼──────┼──────┼─────────────┤
│26  │107年6月12日│2萬500元    │                          │
├──┼──────┼──────┼─────────────┤
│27  │107年6月12日│2萬2000元   │                          │
├──┼──────┼──────┼─────────────┤
│28  │107年6月12日│1萬4000元   │                          │
├──┼──────┼──────┼─────────────┤
│29  │107年6月12日│5萬4993元   │                          │
├──┼──────┼──────┼─────────────┤
│30  │107年6月12日│9150元      │                          │
├──┼──────┼──────┼─────────────┤
│31  │107 年 6 月 │1萬5000元   │                          │
│    │12 日       │            │                          │
│    │            │            │                          │
├──┼──────┼──────┼─────────────┤
│32  │107 年 6 月 │3萬8501元   │                          │
│    │13 日       │            │                          │
│    │            │            │                          │
├──┼──────┼──────┼─────────────┤
│33  │107年6月13日│1萬1990元   │                          │
├──┼──────┼──────┼─────────────┤
│34  │107年6月13日│1萬5000元   │                          │
├──┼──────┼──────┼─────────────┤
│35  │107年6月13日│6500元      │                          │
├──┼──────┼──────┼─────────────┤
│36  │107年6月13日│3萬4399元   │                          │
├──┼──────┼──────┼─────────────┤
│37  │107年6月13日│6000元      │                          │
├──┼──────┼──────┼─────────────┤
│38  │107年6月13日│2萬9000元   │                          │
├──┼──────┼──────┼─────────────┤
│39  │107年6月14日│2萬1500元   │                          │
├──┼──────┼──────┼─────────────┤
│40  │107年6月14日│1萬9299元   │                          │
├──┼──────┼──────┼─────────────┤
│41  │107年6月14日│50萬元      │告訴人遭詐騙投資款,匯入被│
│    │            │            │告周㨗葳上開銀行帳戶內    │
├──┼──────┼──────┼─────────────┤
│42  │107年6月15日│6900元      │                          │
├──┼──────┼──────┼─────────────┤
│43  │107年6月16日│1萬2000元   │                          │
├──┼──────┼──────┼─────────────┤
│44  │107年6月16日│8000元      │                          │
├──┼──────┼──────┼─────────────┤
│45  │107年6月18日│4萬5000元   │                          │
├──┼──────┼──────┼─────────────┤
│46  │107年6月18日│1萬8000元   │                          │
├──┼──────┼──────┼─────────────┤
│47  │不詳        │4萬1900元   │告訴人遭詐騙購買電腦設備  │
├──┼──────┴──────┴─────────────┤
│合計│136萬5023元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8年度偵字第25639號
    被      告  何怡靜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
                          3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 108 年度審易字第 1896
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
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何怡靜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先於民國107年5月2日,在臺北市信義區某不詳地點,邀約
    黃則華入股何怡靜所經營之精品代購生意,入股可獲豐厚利
    潤,經黃則華口頭承諾同意入股後,復於107年5月22日起至
    同年6月18日止,使用網路聊天LINE通訊軟體傳送簡訊給黃
    則華,向黃則華佯以:其所經營網路代購精品生意請黃則華
    代購電腦共創事業;代購精品之生意因一時未能取得客戶訂
    購的商品,需先借款辦理退款云云,致使黃則華誤信為真,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依據何怡靜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匯入何怡靜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嗣黃則華向何怡靜催討無
    著,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則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何怡靜於警詢之供述。
(二)證人黃則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匯款帳戶申設人周㨗葳(另行簽結)、劉又寧、巫芸甄
    、陳瑋生、陳晶茹、黃榮堃、黃學怡、劉珮廷、柯佳鈺、江
    佩瑾、林韋廷、郭玲岑、翁儷佑、王芝斤、王恩祝、彭慈
    、楊珺雅、黎韋宏、王派庭、謝宜珈及魏曉雯(均為不起訴
    處分)等21人於警詢之供述。
(四)上開證人與被告之對話翻拍照片。
(五)附表所示之銀行交易明細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對於告
    訴人黃則華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行為,既係基於向同一被害
    人犯罪之意思為之,且係於密切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均屬於接續犯,為包
    括之一罪。其所詐得前開財物,雖未據扣案,然屬於被告犯
    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併案理由:被告何怡靜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以108年度調偵字第1360號提
    起公訴,現由貴院(慎股)以108年審易字第1896號審理中
    ,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
    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
    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靖珣
附表
┌───┬────────┬─────┬───────┬────┐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銀行帳戶      │帳戶所有│
│      │                │新臺幣元) │              │人      │
│      │                │          │              │        │
├───┼────────┼─────┼───────┼────┤
│1     │107年05月22日   │4896      │822-          │虛擬帳戶│
│      │                │          │00000000000000│        │
├───┼────────┼─────┼───────┼────┤
│2     │107年05月22日   │5000      │006-          │劉又寧  │
│      │                │          │000000000000  │        │
├───┼────────┼─────┼───────┼────┤
│3     │107年05月22日   │18100     │000-0000000000│何怡靜  │
├───┼────────┼─────┼───────┼────┤
│4     │107年05月23日08 │20000     │011-          │巫芸甄  │
│      │時27分          │          │00000000000000│        │
├───┼────────┼─────┼───────┼────┤
│5     │107年05月23日14 │38578     │000-0000000000│何怡靜  │
│      │時40分          │          │              │        │
├───┼────────┼─────┼───────┼────┤
│6     │107年05月29日18 │41100     │013-          │何怡靜  │
│      │時29分          │          │000000000000  │        │
├───┼────────┼─────┼───────┼────┤
│7     │107年05月30日16 │22500     │700-          │何怡靜  │
│      │時01分          │          │000000000000  │        │
├───┼────────┼─────┼───────┼────┤
│8     │107年06月04日11 │9200      │822-          │陳瑋生  │
│      │時41分          │          │000000000000  │        │
├───┼────────┼─────┼───────┼────┤
│9     │107年06月04日11 │7255      │006-          │何怡靜  │
│      │時42分          │          │0000000000000 │        │
├───┼────────┼─────┼───────┼────┤
│10    │107年06月07日00 │8000      │700-          │陳晶茹  │
│      │時01分          │          │0000000000000 │        │
├───┼────────┼─────┼───────┼────┤
│11    │107年06月07日12 │32444     │013-          │虛擬帳戶│
│      │時14分          │          │00000000000000│        │
│      │                │          │80            │        │
├───┼────────┼─────┼───────┼────┤
│12    │107年06月07日17 │3980      │822-          │黃榮堃  │
│      │時05分          │          │00000000000   │        │
├───┼────────┼─────┼───────┼────┤
│13    │107年06月07日18 │10000     │822-          │黃學怡  │
│      │時10分          │          │00000000000   │        │
├───┼────────┼─────┼───────┼────┤
│14    │107年06月07日20 │10470     │012           │虛擬帳戶│
│      │時14分          │          │-0000000000000│        │
│      │                │          │700           │        │
├───┼────────┼─────┼───────┼────┤
│15    │107年06月08日09 │49980     │822-          │劉珮廷  │
│      │時13分          │          │000000000000  │        │
├───┼────────┼─────┼───────┼────┤
│16    │107年06月08日11 │21600     │006-          │何怡靜  │
│      │時59分          │          │0000000000000 │        │
├───┼────────┼─────┼───────┼────┤
│17    │107年06月08日17 │17000     │822-          │柯佳鈺  │
│      │時00分          │          │000000000000  │        │
├───┼────────┼─────┼───────┼────┤
│18    │107年06月08日18 │6900      │822-          │陳瑋生  │
│      │時58分          │          │000000000000  │        │
├───┼────────┼─────┼───────┼────┤
│19    │107年06月09日09 │24600     │013-          │虛擬帳戶│
│      │時01分          │          │00000000000000│        │
│      │                │          │70            │        │
├───┼────────┼─────┼───────┼────┤
│20    │107年06月10日09 │3988      │812-          │江佩瑾  │
│      │時10分          │          │0000000000000 │        │
├───┼────────┼─────┼───────┼────┤
│21    │107年06月10日09 │2800      │700-          │林韋廷  │
│      │時12分          │          │00000000000   │        │
├───┼────────┼─────┼───────┼────┤
│22    │107年06月10日14 │20000     │822-          │劉珮廷  │
│      │時18分          │          │000000000000  │        │
├───┼────────┼─────┼───────┼────┤
│23    │107年06月11日21 │9200      │822-          │陳瑋生  │
│      │時37分          │          │000000000000  │        │
├───┼────────┼─────┼───────┼────┤
│24    │107年06月12日11 │2800      │000-000000000 │郭玲岑  │
│      │時43分          │          │              │        │
├───┼────────┼─────┼───────┼────┤
│25    │107年06月12日12 │20500     │000-0000000000│何怡靜  │
│      │時06分          │          │              │        │
├───┼────────┼─────┼───────┼────┤
│26    │107年06月12日15 │22000     │000-0000000000│何怡靜  │
│      │時07分          │          │              │        │
├───┼────────┼─────┼───────┼────┤
│27    │107年06月12日15 │14000     │700-          │翁儷祐  │
│      │時09分          │          │00000000000   │        │
├───┼────────┼─────┼───────┼────┤
│28    │107年06月12日18 │54993     │822-          │虛擬帳戶│
│      │時32分          │          │00000000000000│        │
├───┼────────┼─────┼───────┼────┤
│29    │107年06月12日18 │9150      │013-          │何怡靜  │
│      │時33分          │          │000000000000  │        │
├───┼────────┼─────┼───────┼────┤
│30    │107年06月12日19 │15000     │700-          │王芝斤  │
│      │時55分          │          │000000000000  │        │
├───┼────────┼─────┼───────┼────┤
│31    │107年06月13日09 │38501     │013-          │虛擬帳戶│
│      │時40分          │          │00000000000000│        │
│      │                │          │30            │        │
├───┼────────┼─────┼───────┼────┤
│32    │107年06月13日11 │11990     │012-          │虛擬帳戶│
│      │時00分          │          │00000000000000│        │
│      │                │          │00            │        │
├───┼────────┼─────┼───────┼────┤
│33    │107年06月13日12 │15000     │013-          │虛擬帳戶│
│      │時19分          │          │00000000000000│        │
│      │                │          │00            │        │
├───┼────────┼─────┼───────┼────┤
│34    │107年06月13日12 │6500      │822-          │王恩祝  │
│      │時20分          │          │000000000000  │        │
├───┼────────┼─────┼───────┼────┤
│35    │107年06月13日18 │34399     │006-          │虛擬帳戶│
│      │時15分          │          │00000000000000│        │
├───┼────────┼─────┼───────┼────┤
│36    │107年6月13日21時│6000      │822-          │彭慈  │
│      │23分            │          │0000000000000 │        │
├───┼────────┼─────┼───────┼────┤
│37    │107年6月13日23時│29000     │807-          │楊珺雅  │
│      │29分            │          │00000000000000│        │
├───┼────────┼─────┼───────┼────┤
│38    │107年6月14日01時│21500     │006-          │何怡靜  │
│      │03分            │          │00000000000000│        │
├───┼────────┼─────┼───────┼────┤
│39    │107年6月14日22時│19299     │012-          │虛擬帳戶│
│      │32分            │          │00000000000000│        │
│      │                │          │90            │        │
├───┼────────┼─────┼───────┼────┤
│40    │107年6月15日15時│6900      │822-          │陳瑋生  │
│      │16分            │          │000000000000  │        │
├───┼────────┼─────┼───────┼────┤
│41    │107年6月16日13時│12000     │700-          │黎韋宏  │
│      │47分            │          │00000000000000│        │
├───┼────────┼─────┼───────┼────┤
│42    │107年6月16日13時│8000      │822-          │王派庭  │
│      │49分            │          │00000000000000│        │
├───┼────────┼─────┼───────┼────┤
│43    │107年8月18日11時│45000     │700-          │謝宜珈  │
│      │19分            │          │00000000000000│        │
├───┼────────┼─────┼───────┼────┤
│44    │107年6月18日16時│18000     │822-          │魏曉雯  │
│      │6分             │          │000000000000  │        │
├───┼────────┼─────┼───────┼────┤
│45    │107年6月14日(入 │500000    │013-          │周㨗葳  │
│      │股資金)         │          │000000000000  │        │
├───┴────────┼─────┼───────┼────┤
│損失金額                │0000000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89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