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7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威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1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陳威全涉犯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認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6937號、第16938號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本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436號)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然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436號案件,業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且於同年11月4日宣判,有該案之審判筆錄及判決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37至45)在卷可參,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10月22日繫屬於本院,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21日北檢泰雨108偵21355字第1080089550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見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是其追加起訴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追加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