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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倪霈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7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威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1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陳威全涉犯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認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6937號、第16938號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本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436號)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然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436號案件,業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且於同年11月4日宣判,有該案之審判筆錄及判決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37至45)在卷可參,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10月22日繫屬於本院,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21日北檢泰雨108偵21355字第1080089550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見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是其追加起訴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追加起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3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