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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50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亦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8 年度執聲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亦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亦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8 月22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暨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108 年2 月19 日 │108 年3 月6 日採│
│        │                │尿前回溯96小時內│
│        │                │之某時          │
├────┼────────┼────────┤
│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8 年度│臺北地檢108 年度│
│及案號  │毒偵字第952號   │毒偵字第1074號  │
├────┼────────┼────────┤
│最後事實│臺北地院108 年度│臺北地院108 年度│
│審法院及│審簡上字第186號 │審簡字第1037號  │
│判決案號│                │                │
├────┼────────┼────────┤
│判決日期│108 年8 月22日  │108 年6 月24日  │
├────┼────────┼────────┤
│確定日期│108 年8 月22日  │108 年8 月20日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執行案號│臺北地檢108 年度│臺北地檢108 年度│
│        │執字第7611號    │執字第7974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5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