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明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明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3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迭經: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8月20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652號駁回受刑人上訴,維持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31 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後,再由最高法院於104 年11月10日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3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1 年6 月27日以101 年度交訴字第174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③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7 月13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430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維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47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106 年6 月1 日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56號、104 年度訴緝字第7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6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後,嗣②③④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9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此後接續執行上開各刑期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6383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及上開案號判決書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