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柏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忠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貳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忠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102年度簡字第17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428公克),屬違禁物,而未經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民國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因特別法關於沒收之實體規定錯綜複雜,刑法既已就沒收相關規定為整體修正,包括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沒收、價額之追徵、估算、義務沒收與過苛調節條款等,均業全盤修正,是早於此次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等沒收實體規定,皆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而應回歸適用刑法,然若於105年7月1日後方修正施行之其他法律中,另有關於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之實體規定,則仍應優先於刑法適用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依上開說明,應優先於刑法之沒收實體規定而適用之。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查扣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428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被告之犯行經判決確定,但因與上開案件中被告之犯行無關,而未經宣告沒收等節,有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78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76號判決裁定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判決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柏宇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