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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東屋康介(HIGASHIYA KOSUKE)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東屋康介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百零八年度調偵字第一三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手機為竊錄內容所附著之物,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三「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妨害秘密案件,雖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附表所示之手機,既然為竊錄內容所附著之物品,是屬絕對義務沒收之專科沒收標的,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洽。應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三、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附表:IPHONE SE一支(IMEI:355439074318735號,含○○○○○○○○○○門號SIM卡一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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