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9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9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晉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本案經檢察官林憶婷提起公訴」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提起公訴」。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姓名原記載「林憶婷」,顯屬「顏伯融」之誤繕,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該判決本旨,自應依前開說明,更正為「顏伯融」。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