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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再字第14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再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錦珠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被告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180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答辯狀」所載。

二、按刑事確定判決如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21 條、第422 條規定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聲請本件再審之書狀內,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規定附具原實體確定判決即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1809號判決書之繕本,是其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式顯有違背,且屬無從補正,自毋庸命聲請人補正繕本或進而審酌其再審有無理由,應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答辯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再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