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李小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0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鉦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鉦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零捌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內含微量難以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應補充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起之查獲過程為:「嗣於108年2 月21日晚間7時20分許,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方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前攔檢盤查,其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交出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2310公克,驗餘淨重0.2308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 組,並於同日接受警方詢問時主動向警方坦承前開施用毒品之事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鉦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警方攔檢盤查之時,在其上揭犯行未為任何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交出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並於接受警方詢問時主動向員警坦承前開施用毒品之情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及108年2月21日警詢筆錄1 份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5至7頁),是被告本件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施用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且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其本質仍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兼衡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310公克,驗餘淨重0.230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含微量難以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小芬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8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