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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趙書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1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8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家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XR 」手機壹支及「IPHONE XS 」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家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下午5 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STUDIO A」店內,趁門市人員疏於注意之際,以徒手扯斷手機展示櫃上防盜線之方式,竊取「IPHONE XR 」手機及「IPHONE XS 」手機各1 支(價值各約新臺幣(下同)26,900元及35,9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嗣經「STUDIO A」○○店○○○邵偉倫報警處理,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案經邵偉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誌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3 至5 頁、第35頁正反面),核與告訴人邵偉倫指述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6 至7 頁),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見偵查卷第15至1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5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5 年5 月2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 號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審酌被告所犯前案為詐欺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竊盜案件,就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與本案不同,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本院認於本案罪名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不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換取財物,圖謀不勞而獲,竟起意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之財產權,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陳係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查卷第3 頁所附警詢筆錄第1 頁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所竊取本案財物之價值、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未扣案之「IPHONE XR 」手機及「IPHONE XS 」手機各1 支,此係被告因本案竊盜犯行所獲得之財產價值,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雖辯稱上開2 支手機已遭變賣而獲得25,000元云云(見偵卷第4 頁正反面),然此部分除被告之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故仍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趙書郁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9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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