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726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商啟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聲字第17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恒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8 年度執聲字第1444號、108 年度執

字第5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恒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恒逸因侵占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陳恒逸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10月11日,而如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係在104年7 月26日至104年10月8 日及104 年10月間,是依前揭說明,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毀損債權    │      侵占      │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1月25日  │104 年7 月26日至│104 年10月間    │
│                │                │104 年10月8 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          │署              │署              │署              │
│    ├─────┼────────┼────────┼────────┤
│    │ 案    號 │105 年度偵字第39│106 年度調偵字第│106 年度調偵字第│
│ 查 │          │20、5233號      │2276號          │2276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6 年度上易字第│108 年度審簡字第│108 年度審簡字第│
│ 實 │          │1718號          │546 號          │546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6 年9 月19日  │108 年5 月31日  │108 年5 月31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
│ 判 │ 案    號 │106 年度上易字第│108 年度審簡字第│108 年度審簡字第│
│ 決 │          │1718號          │546 號          │546 號          │
│    ├─────┼────────┼────────┼────────┤
│    │ 確定日期 │106 年10月11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
├──┴─────┼────────┴────────┴────────┤
│ 備          註 │1. 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
│                │   年度審簡字第54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72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