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聲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聲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103年度訴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該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最高法院以104年台上字101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97號、104年度訴字第25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104年4月27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92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4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3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92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