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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1號

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谷瑛曾育祺趙耘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1號

受刑人
苑汝琦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及卷宗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苑汝琦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卷內筆錄影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預供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用,欲檢視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案件卷宗,爰聲請付與該案警詢卷、檢察官偵查卷、地院卷之全部卷證,相關費用請由聲請人勞作金帳戶中扣繳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至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得否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法雖無明文,然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5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在被告案件終結後,均得閱覽訴訟紀錄。但對訴訟紀錄之保存或對法院及檢察廳之事務有妨礙者,不在此限」,暨我國實務對於「聲請再審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如有當事人委任律師請求抄閱原卷及證物,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為符便民之旨及事實需要,自應從寬解釋,准其所請」之同一法理,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既無禁止明文,自宜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從寬解釋,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8年、18年後,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8年、12年後,復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各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就有期徒刑部分駁回上訴、以102年度台上字第529號就無期徒刑部分撤銷後自為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有前揭判決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為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請求付與該案之卷證,就其被訴犯罪事實對應之如附表所示內容,揆諸上揭說明,爰准許其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該案卷內紀安禧、陳鄭麗月、鄭開元、陳瀅蓉之筆錄係同案被告其他犯罪事實之證據,核與聲請人被訴之犯罪事實無關;又前揭規定明文無辯護人之被告僅能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不及於其他卷宗資料及證物,從而聲請人請求交付其他卷內筆錄及筆錄外證據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監獄行刑法32條定有明文。次按勞作金依實際完成工作數量或工作日數計算總額畢後,尚須扣除作業支出始能提其中固定比例充作勞作金,並以存入受刑人個別保管專戶之方式給付,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第3至6條亦有明文。而勞作金之自由使用比例依受刑人之級別而異,此觀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8、39、41、45條之規定甚明。聲請人聲請本院逕行扣繳勞作金而付與卷證一節,核與前揭規定所述之預納費用要件相悖,且乏所據,亦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陳榮順、邱亦龍、苑汝琦、RICKY SHU之偵查及審判中筆錄。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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