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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

109年度訴字第12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傅偉劉宇霖洪翠芬

第384號

第546號

第6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泰鈞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
被告
藍俐雯
選任辯護人
邱宛琳法扶律師
被告
黃倢綾
被告
林喜梅
被告
林怡真
被告
唐家豪
被告
賴明輝
被告
張立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文郡律師
被告
鐘詩璇
選任辯護人
蔡松均法扶律師
被告
廖文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如附件「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補充為如附件「更正補充後內容」欄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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