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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傅偉劉宇霖洪翠芬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仁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被告
謝平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件「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如附件「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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