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仁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 被告
- 謝平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件「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如附件「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