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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陸華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士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108年度執字第8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橘色粉末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伍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546、15841、27685號被告郭士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橘色粉末1包,經鑑定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8546、15841、27685號起訴,就被告於案發當時設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22租屋處扣得之橘色粉末1包,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經法院審理後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有扣押物品清單、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而扣案之橘色粉末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3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6年11月1日刑鑑字第106008166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前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裝盛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殘留毒品無法析離,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依前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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