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允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李允強所有之手機壹支、攝影機壹個、黑色行李袋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之妨害秘密罪,其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允強所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雖經告訴人撤回告訴,並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然扣案被告所有之手機1支、攝影機1個、黑色行李袋1個均屬上述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為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依同法第315條之3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檢察官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3,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