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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允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李允強所有之手機壹支、攝影機壹個、黑色行李袋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之妨害秘密罪,其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允強所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雖經告訴人撤回告訴,並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然扣案被告所有之手機1支、攝影機1個、黑色行李袋1個均屬上述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為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依同法第315條之3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檢察官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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