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解怡蕙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劉清池
被告
黃如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字第742 號、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清池因被告黃如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共計2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20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字第742號指揮執行時,因被告之戶籍地設於宜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按其居所地合法傳喚,然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飭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等情,固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惟被告嗣於109年5月31日另案緝獲,同日發監在法務部○○○○○○○○○○○執行,復於109年6月3日遭監所拒絕收監而出監,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緝獲入監,應認其已非屬在外逃匿之狀態,雖嗣後因故出監,然是否已再行逃匿,並非無疑,實難遽以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合,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