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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余銘軒陳翌欣卓育璇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菁萍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李宗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6299號、109年度偵字第26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菁萍、李宗學均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勇哥物語」、「平淡是福」、「德」、「阿東」及自稱「徐姐」之人均為詐騙集團成員,然為賺取報酬,竟與上開人等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11月間起,加入「勇哥物語」、「平淡是福」、「德」、「阿東」、「徐姐」所屬詐欺集團,而由被告李宗學擔任提款車手,被告林菁萍則負責向被告李宗學收取贓款(俗稱收水)等工作。渠等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黃金木,致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內後,再由被告李宗學依該詐欺集團成員「阿東」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表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後,並交付予被告林菁萍。被告林菁萍復依「勇哥物語」之指示,前往其他指定地點將款項轉交上游收水「徐姐」等人,被告林菁萍則自轉交上游收水之款項中,按日收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報酬。嗣告訴人黃金木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參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被告2人加入「阿東」、「小泳」(按應為「小勇」即「勇哥物語」)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並與該集團之人共同對告訴人黃金木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613、4892號起訴,並於109年4月6日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上開案件起訴書所載被告2人參與之詐欺集團、犯罪行為時間、地點、詐欺手段、被害人身分、被害人交付錢財之方式、其中1筆匯款之金額等節,均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僅該案中被害人即告訴人黃金木所匯款之金額較本案多1筆30萬元,以及被告李宗學提領之金額較本案多399,000元,亦即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包含在該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中,足見本案係就同一犯罪事實追加起訴,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案件應屬同一案件,是本案之情形為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而本案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0月1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6299、26300號追加起訴,嗣於109年10月23日繫屬於本院(見本院卷第7頁),顯係繫屬在後,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偵查起訴,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李 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詐騙帳戶 詐騙金額 提款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元) 黃金木 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2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黃金木,自稱係告訴人黃金木之外甥,向告訴人黃金木佯稱因購買法拍屋急需用錢,須請告訴人黃金木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黃金木因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2日12時36分前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簡羽絜) 25萬元 108年11月22日中午12時36分 統一超商三興門市 20,000      108年11月22日中午12時37分 同上 20,000      108年11月22日中午12時38分 同上 20,000      108年11月22日中午12時40分 全聯三興門市 20,000      108年11月22日中午12時41分 同上 20,000      108年11月22日中午12時45分 ok超商台北景聯店 20,000      108年11月22日中午12時46分 同上 20,000      108年11月22日中午12時47分 同上 1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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