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文傑
- 被告
- 廖珮婉
- 選任辯護人
- 潘艾嘉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鐘詩璇
- 選任辯護人
- 蔡松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林怡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廖珮婉漏載「選任辯護人潘艾嘉律師(法扶律師)」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述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而被告廖珮婉之選任辯護人潘艾嘉律師確實於審判中有到庭為被告廖珮婉辯護、執行律師職務,亦有委任狀在卷可憑,故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述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