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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秋宜黃靖崴洪甯雅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文傑
被告
廖珮婉
選任辯護人
潘艾嘉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鐘詩璇
選任辯護人
蔡松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林怡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廖珮婉漏載「選任辯護人潘艾嘉律師(法扶律師)」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述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而被告廖珮婉之選任辯護人潘艾嘉律師確實於審判中有到庭為被告廖珮婉辯護、執行律師職務,亦有委任狀在卷可憑,故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述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洪甯雅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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