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滕家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Saenz Lopez Ricardo Javier(中文名:呂行)告訴被告滕家龍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