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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趙耘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滕家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Saenz Lopez Ricardo Javier(中文名:呂行)告訴被告滕家龍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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