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0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秋鄉(原名張廖秋鄉)
- 選任辯護人
- 顏文正律師
陳守煌律師
吳語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欄所記載「吳語臻律師」,應更正為「吳語蓁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所載應為「吳語蓁律師」,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吳語臻律師」,前開所列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