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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05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商啟泰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秋鄉(原名張廖秋鄉)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

陳守煌律師

吳語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欄所記載「吳語臻律師」,應更正為「吳語蓁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所載應為「吳語蓁律師」,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吳語臻律師」,前開所列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5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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