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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8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卓育璇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孟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37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9年度簡字第93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9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如下:

主文

李孟步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段第7行「並為離去」更正為「並離去」,及證據項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筆錄」,並增加「被告李孟步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孟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可,兼衡其所竊財物價值約為新臺幣5,000元左右,惟均已由警方發還被害人林昶志,暨其犯罪手段、動機、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之犯罪所得即犯罪事實欄所示款項均經警方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73號
  被   告 李孟步 男 7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孟步於民國109年4月1日14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前,見林昶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停置該處,機車置物箱損壞而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將該車之置物箱蓋扳起,竊取
    林昶志放置置物箱內之現金新臺幣50元、人民幣400元及美
    金100元而得手。適其翻動機車物箱時為林昶志發覺而呼喝
    ,李孟步即將所竊贓款拿離置物箱並為離去,林昶志立即追
    上詢問其在置物箱內拿取何物?李孟步因之返還林昶志新臺
    幣50元,待林昶志返回機車查看,發覺外幣遭竊再為追上李
    孟步,李孟步方將所竊人民幣400元及美金100元返還林昶志
    。嗣經警據報到場並扣得上開贓款(已發還林昶志)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孟步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昶
    志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被告所
    竊款之相片1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李孟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高 文 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2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