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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弘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弘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弘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9 月26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該日以前,且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又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爰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暨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罪日期│108 年4 月10日  │107 年7 月17日  │
├────┼────────┼────────┤
│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8 年度│臺北地檢108 年度│
│及案號  │毒偵字第1610號  │撤緩毒偵字第156 │
│        │                │號              │
├────┼────────┼────────┤
│最後事實│臺北地院108 年度│臺北地院108 年度│
│審法院及│審訴字第626號   │審訴字第2016號  │
│判決案號│                │                │
├────┼────────┼────────┤
│判決日期│108 年9 月9 日  │108 年10月28 日 │
├────┼────────┼────────┤
│確定日期│108 年9 月26 日 │108 年12月16日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執行案號│臺北地檢108 年度│臺北地檢109 年度│
│        │執字第7632號    │執字第11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