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孫振擎
具 保 人 孫芷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芷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芷嵐因被告孫振擎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9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2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案件確定後,聲請人傳喚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100元,前揭傳票於109年9月3日送達於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可參。聲請人另以109 年9月1日函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保人即被告於109年9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100萬元,上開通知於109年9月7日寄存於具保人住所,並於同年月1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㈡詎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聲請人依法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被告亦無在監在押情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可證。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林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