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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尚諭王令冠陳冠中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秋建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號)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應更正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記載,茲發現有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陳冠中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或受害人 詐 騙 方 式 及    金          額 被告提領時間及金額 罪名及 宣告刑 1 告訴人 羅翊升 在臉書刊登販賣手機廣告,致羅翊升陷於錯誤,請其女友劉姝蘋於108年6月10日12時57分45秒,以手機行動支付方式轉帳1萬5元。 108年6月10日13時22分39秒自洪仁倫之遠東商銀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告訴人 林景詮 在臉書社團刊登販賣手機之訊息,致林景詮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0日15時7分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萬7,00 0元。 108年6月10日15時13分自洪仁倫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7,005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告訴人 許黃慈英 佯裝成許黃慈英友人「瑞蘭」,以朋友「 林佩玉」做生意要用錢欲商借10萬元為由 ,致許黃慈英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1日11時23分許,自其帳戶臨櫃匯款10萬元。 108年6月12日8時43分22秒自林佩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提領3萬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告訴人 邱素智 自稱為邱素智姪子邱建豪,向邱建豪謊稱急需15萬元過票云云 ,致邱素智陷於錯誤 ,於108年6月11日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先後存入10萬元、3萬元 。 108年6月11日13時20分57秒 、108年6月11日13時20分57秒、108年6月11日13時22分08秒、108年6月11日13時23分18秒、108年6月11日15時19分26秒、自王世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3萬元(起訴書附表誤植共計提領20萬元 ,予以更正)。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告訴人 潘惠美 假冒為潘惠美友人姜秀梅,佯稱亟需用錢借款10萬元,致潘惠美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2日12時39分許,自其帳戶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10萬元。 108年6月12日13時20分57秒 、108年6月12日13時21分52秒王世勳之土地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提領 6萬元、4萬元 。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告訴人 江奇璋 自稱周柏劭之人在臉書佯稱出售手機,致江奇璋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2日10時25分,自其帳戶匯款1萬6,0 00元。 108年6月12日10時51分38秒自王世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6,0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告訴人 黃景賢 臉書暱稱「芒果飛高高」之人在臉書社團「鋁圈交流營」貼文訛稱出售冷氣,致黃景賢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2日10時26分,自其郵局帳戶匯款5,0 00元。 108年6月12日10時45分34秒王世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0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告訴人 李沅馨 自稱曾子原之人在臉書社團「高師大二手拍賣網」貼文謊稱出售手機,致李沅馨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2日12時1分,自其郵局帳戶匯款1萬5,000元。 108年6月12日12時22分26秒自王世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告訴人 林黃秀英 假冒為林黃秀英孫女黃惠萱,以投資失利為由,向林黃秀英借15萬元,致林黃秀英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3日12時18分許,匯款15萬元。 108年6月13日13時24分33秒 、108年6月13日13時25分24秒、108年6月13日13時26分15秒、108年6月13日13時27分4秒、108年6月13日13時27分51秒自柯桂清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告訴人 劉敏華 佯裝為劉敏華姪子劉乃誠,向劉敏華詐稱支票到期需要資金周轉云云,致劉敏華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4日自其玉山銀行及三峽區農會帳戶各匯款1萬元、1萬元。 108年6月14日13時38分、108年6月14日13時42分、108年6月14日15時47分自柯桂清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提領2萬元(告訴人劉敏華1萬元)、2萬元、(告訴人劉敏華1萬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告訴人 葉稟彥 佯稱為MKUP人員,以網路會員需配合郵局更改設定,再冒用台中郵政總局人員,要求葉稟彥將郵局帳戶存款匯至其他帳戶否會遭凍結云云,致葉稟彥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7日自其郵局帳戶匯款5萬元。 108年6月17日13時47分51秒 、108年6月17日13時53分21秒、108年6月17日13時54分23秒林馨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提領1萬5元、3萬元、1萬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告訴人 郝金鐘 假冒成郝金鐘姪女向郝金鐘借款10萬元,致郝金鐘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9日臨櫃自其郵局帳戶匯款10萬元。 108年6月20日8時51分7秒、108年6月20日8時52分08秒、108年6月20日8時53分07秒、108年6月20日8時54分08秒自林意甄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告訴人 梁素珍 在PCHOME開設賣場名稱為「媽咪小屋」之個人賣場假裝販售芝麻明E,致梁素珍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0日11時18分,自其母親梁謝月英之郵局帳戶匯款1,960元。 108年6月20日12時2分39秒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元(含告訴人梁素珍匯款1,960元、不詳之人於11時29分38秒匯款之1,200元及告訴人王蕙茹匯款之7,5 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告訴人 王蕙茹 在臉書社團張貼販賣冷氣廣告,致王蕙茹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0日11時30分自其郵局帳戶轉帳7,500元。 108年6月20日12時2分39秒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元(含告訴人梁素珍匯款1,9 60元、不詳之人於11時29分38秒匯款之1,2 00元及告訴人王蕙茹匯款之7,5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告訴人 林玠成 自稱為「陳信昌」在臉書名稱為「底片相機交易所」之社團刊登拍賣Canon相機訊息,致林玠成陷於錯誤,以1萬5,000元購買相機後,於108年6月20日11時10分,自其帳戶轉帳1萬5,000元。 108年6月20日11時14分07秒 、108年6月20日11時11時15分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林玠成、洪嘉華之匯款1萬5,000元及1萬7,900元)、1萬4,005元(含告訴人林玠成 、洪嘉華之匯款1萬5,000元及1萬7,900元 )。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告訴人 陳麒仲 在臉書名稱「大台中地區買賣租屋」之社團張貼買賣冷氣,致陳麒仲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0日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萬5,000元。 108年6月20日15時54分、108年6月20日16時1分36秒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提領1萬6,005元(含不詳之人於15時2分58秒匯款之1,390元及告訴人陳麒仲匯款之1萬5, 000元)、1,00 5元(含不詳之人於15時2分58秒匯款之1,390元及告訴人陳麒仲匯款之1萬5,000元)(起訴書誤植提領時間,予以更正)。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被害人 蔡貴玉 在PCHOME商店街開設名稱為「媽咪小舖」之賣場訛稱販售營養品,致蔡貴玉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0日自其帳戶轉帳1,900元。 108年6月20日10時34分00秒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9,005元(含被害人蔡貴玉之匯款1,9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告訴人 洪嘉華 以帳號「陳信昌」之臉書在名稱為「123台灣秘境旅遊-私房景點」之社團PO文發表販售手機訊息,致洪嘉華陷於錯誤,約定以1萬8,000元購買手機後,於108年6月20日10時52分32秒,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00元,於同日11時11分自其帳戶轉帳1萬7,9 00元。 108年6月20日11時14分07秒 、108年6月20日11時11時15分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林玠成、洪嘉華之匯款1萬5,000元及1萬7,900元)、1萬4,005元(含告訴人林玠成 、洪嘉華之匯款1萬5,000元及1萬7,900元 )。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9 告訴人 黃家烈 在不詳網站上刊登提供貸款訊息,致黃家烈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0日12時50分43秒轉帳2萬元。 108年6月20日13時3分18秒、108年6月20日13時4分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王慶聖 、黃家烈匯款之5,000元、2萬元)、6,005元(含告訴人王慶聖、黃家烈匯款之5,000元、2萬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 告訴人 王慶聖 以「陳鴻嘉」之臉書暱稱在名為「鋁圈的倉庫」之臉書社團張貼出售冷氣訊息,致王慶聖陷於錯誤,以1萬5,000元購買冷氣機後,於108年6月20日12時10分17秒自其配偶之郵局帳戶轉帳5, 000元。 108年6月20日13時3分18秒、108年6月20日13時4分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王慶聖 、黃家烈匯款之5,000元、2萬元)、6,005元(含告訴人王慶聖、黃家烈匯款之5,000元、2萬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告訴人 郝桂蘭 假裝成郝桂蘭之外甥女柯淑芬,以投資亟需用錢15萬元云云,致郝桂蘭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4日11時39分許,自其帳戶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15萬元。 108年6月24日13時19分27秒、108年6月24日13時20分45秒、108年6月24日13時22分6秒自徐栗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告訴人 戴淑芬 在PCHOME商店街賣場名稱為「快樂媽咪屋 」之個人賣場張貼販賣日系商品廣告,致戴淑芬陷於錯誤,以6,500元購買日系美妝商品後,於108年6月25日9時30分許,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6,500元。 108年6月25日9時58分自徐智民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3,005元(含告訴人戴淑芬轉帳6,500元、唐褘轉帳2,860元、不詳之人於9時41分29秒轉帳2,100元、不詳之人於9時43分59秒轉帳2,28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告訴人 唐  褘 在PCHOME商店街刊登販賣雪印奶粉之訊息後,致唐褘陷於錯誤 ,以2,860元購買奶粉後,於108年6月25日9時30分許,自其郵局帳戶轉帳2,860元。 108年6月25日9時58分自徐智民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3,005元(含告訴人戴淑芬轉帳6,500元、唐褘轉帳2,860元、不詳之人於9時41分29秒轉帳2,100元、不詳之人於9時43分59秒轉帳2,28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告訴人 周秀娟 假冒周秀娟之姪女以投資基金急需一筆錢為由欲借款20萬元云云,致周秀娟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5日10時30分,臨櫃自其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戶匯款20萬元(起訴書誤植匯款金額,予以更正)。 108年6月25日12時46分56秒 、108年6月25日12時48分12秒、108年6月25日12時49分44秒、108年6月26日9時3分13秒、108年6月26日9時8分4秒、108年6月26日9時8分47秒自楊朝瑋之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萬元 、6萬元、3萬元、1萬5元、2萬5元、2萬5元(起訴書誤植提領時間,予以更正)。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告訴人 洪鈺婷 在PCHOME商店街張貼販售安麗營養片廣告 ,致洪鈺婷陷於錯誤 ,以1,460元購買營養片後,於108年6月25日11時27分許,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460元。 108年6月25日11時38分自徐智民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洪鈺婷 、林雅惠、陳品 )。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告訴人 林雅惠 在臉書名稱「小一聯盟」社團以暱稱「陳如」之人張貼出售手機訊息,致林雅惠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5日11時27分許,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萬5,000元。 108年6月25日11時38分自徐智民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洪鈺婷 、林雅惠、陳品璇 )。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告訴人 陳品璇 在PCHOME商店街賣場名稱為「媽咪寶貝屋 」之個人賣場張貼販賣奶粉之廣告,致陳品璇陷於錯誤,以3,0 60元購買奶粉後,於108年6月25日11時34分許,自其郵局帳戶轉帳3,060元。 108年6月25日11時38分自徐智民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洪鈺婷、林雅惠、陳品璇 )。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告訴人 蔡月英 佯裝為綽號「漢堡」之友人「李慧娟」,以急需資金借錢云云 ,致蔡月英陷於錯誤 ,於108年6月25日15時27分15秒,自郵局帳戶匯款10萬元。 108年6月25日15時58分38秒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提領10萬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告訴人 何恭縣 假冒為何恭縣友人「 老鐘」周轉18萬元工程款云云,致何恭縣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5日13時43分許,自其郵局帳戶匯款5萬元。 108年6月25日13時58分自徐栗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萬元 。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被害人 黃啟仲 臉書名稱「Sen-Jun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CANON相機訊息,致黃啟仲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9時57分8秒許,自其帳戶匯款1萬5,000元。 108年6月26日10時8分25秒自楊朝瑋之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告訴人 潘佑晟 以臉書名稱「Sen-Jun 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二手相機訊息,致潘佑晟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0時37分2秒許,自其帳戶轉帳1萬5,000元。 108年6月26日10時52分54秒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告訴人 林錫龍 以臉書名稱「Sen-Jun 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相機訊息,致林錫龍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0時56分24秒,自其帳戶匯款1萬5,000元。 108年6月26日11時3分32秒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告訴人 林子棋 以臉書名稱「Sen-Jun 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Canon相機訊息,致林子棋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1時20分37秒許,自其玉山銀行帳戶匯款1萬5,000元。 108年6月26日11時29分14秒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被害人 劉啟聰 以臉書名稱「Sen-Jun 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Canon相機訊息,致劉啟聰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1時58分5秒許,自其彰化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 108年6月26日12時52分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000元(劉啟聰1萬元、李勝睿1萬5,000元 )。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告訴人 李勝睿 以臉書名稱「Sen-Jun 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Canon相機訊息,致李勝睿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2時41分許,自其中國信託帳戶匯款1萬5,000元。 108年6月26日12時52分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萬5,000元(劉啟聰1萬元 、李勝睿1萬5, 000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告訴人 陳彥伶 在PCHOME商店街賣場名稱為「快樂媽咪屋 」之個人賣場張貼販賣兒童維生素之廣告 ,致陳彥伶陷於錯誤以1,500元購買維生素後,於108年6月27日11時12分許,自其二林郵局帳戶轉帳1,500元。 108年6月27日11時30分48秒自巫曉玲之渣打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005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告訴人 楊達開 以「Weichung Lu」之暱稱在臉書張貼販售相機訊息,致楊達開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7日11時37分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萬6,0 00元。 108年6月27日11時44分51秒自巫曉玲之渣打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6,005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告訴人 陳齊清 訛稱需要錢繳基金,隔天就可以還錢為由,向陳齊清借錢,致陳齊清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7日12時21分,自其農會帳戶匯款15萬元。 108年6月27日13時10分48秒 、108年6月27日13時11分59秒、108年6月27日13時13分16秒自王柏鈞之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萬元 、6萬元、3萬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告訴人 劉議文 自稱為「曾子原」,以帳號為「Cherry」之LINE佯稱出售手機訊息,致劉議文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7日12時37分5秒,自其銀行帳戶轉帳1萬8,0 00元。 108年6月27日12時44分55秒自巫曉玲之渣打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8,005元。 洪秋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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