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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1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鍾雅蘭涂光慧劉庭維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瑋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一0九年偵緝字第一六六七號)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所明定,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而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即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加提獨立之新訴,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然倘追加起訴之案件,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法院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就追加起訴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雖以109年度偵緝字第1667號,追加起訴被告戴瑋謙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嗣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鄭秋如,致告訴人鄭秋如陷於錯誤,於民國108年7月3日晚間11時10分許、11時14分許,依序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9,987元、9萬9,985元至案外人丁澤運所申設人頭帳戶之犯罪事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於109年12月11日繫屬本院。然同一犯罪事實,前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383號、第17755號、第17990號、第18080號、第18380號、第19050號、第19516號、第20593號、第20890號、第21261號、第21472號、第21499號、第21776號、第21794號、第21844號、第22506號、第22526號、第22829號、第23283號、第24137號、第25541號、第25693號提起公訴,於108年11月28日以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繫屬本院,現尚未審理終結(即本訴附表一、二編號21被害人部分)。是本件追加起訴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得上訴。附件: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偵緝字第1667號追加起訴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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