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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0號

109年度訴字第1276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鈺珍洪甯雅吳玟儒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奕珉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傳源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琦律師
被告
曾仕豪
被告
張竣哲
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殷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鄧文宇律師
被告
謝曜鴻
被告
李百霖
選任辯護人
鍾信一律師

王奕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張竣哲、李百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400號、109年度訴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之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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