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0號
109年度訴字第12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奕珉
- 選任辯護人
- 范瑋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傳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琦律師
- 被告
- 曾仕豪
- 被告
- 張竣哲
- 選任辯護人
- 吳怡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殷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鄧文宇律師
- 被告
- 謝曜鴻
- 被告
- 李百霖
- 選任辯護人
- 鍾信一律師
王奕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張竣哲、李百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400號、109年度訴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之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