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趙德韻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科竹
選任辯護人
游聖佳律師

陳愷閎律師

程立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陳科竹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且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給付內容及方式支付損害賠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項雖漏未記載「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此業已於原判決理由欄貳、二、(七)詳載「主文第一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是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就此部分漏未記載之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不影響,依據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