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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傅偉劉俊源洪翠芬

第670號

聲請人
即告
訴 人 張芯瑜
被告
袁瑞祥

方世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雖有漏寫及誤載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次 頁數/行 原判決內容 更正補充後內容 1 第19頁/第17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2 第22頁/附表一編號1「施用詐術方法」欄第21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