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5號
第670號
- 聲請人
- 即告
- 訴 人 張芯瑜
- 被告
- 袁瑞祥
方世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雖有漏寫及誤載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次 頁數/行 原判決內容 更正補充後內容 1 第19頁/第17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2 第22頁/附表一編號1「施用詐術方法」欄第21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號00000000000000號